各分中心、办事处、处室,各区县(自治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建金〔2014〕17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另就有关事宜补充如下: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存款账户“日常销户”结付利息按本次的调整利率执行。除利率标准调整外,其他仍按《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计结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06〕32号)有关规定执行。调整利率具体为:
(一)从2014年11月22日起,当年内未发生公积金“使用支取”的,销户时“上年结转”的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60%调整为2.35%,“当年归集”的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
(二)从2014年11月22日起,当年内发生公积金“使用支取”的,按照“先入先出”法原则,先计结“上年结转部分”、再计结“当年归集部分”。其中“上年结转部分”提前提取的,按销户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提取部分,其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60%调整为2.35%。
二、个人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调整
(一)从2014年11月22日起发放的个人公积金贷款,执行《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利率。
(二)2014年11月22日以前已发放的个人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仍执行原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利率。
三、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利率的调整
(一)从2014年11月22日起发放的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按《通知》规定调整后的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二)2014年11月22日以前已发放的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利率,按照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的公告》(第684号)规定的两种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1.自起息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年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个人公积金贷款年利率及上浮比例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2.自起息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个人公积金贷款年利率发生调整的,于调整当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公积金贷款年利率及上浮比例做相应调整。
以上两种利率调整方式的确定,以发放贷款时签订的《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借款合同》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26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 目 | 调整前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 ||
当年缴存 | 0.35 | 0.35 |
上年结转 | 2.60 | 2.35 |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
五年以下(含五年) | 4.00 | 3.75 |
五年以上 | 4.50 | 4.25 |
三、试点项目贷款 | 按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 | 同前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佳园路2号康田·凯旋国际北楼5F-11F 邮政编码:401121 联系电话:(023)-12329
版权所有: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技术支持: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364号 ICP备案号:渝ICP备12003371号
您是第 位访问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