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存在的理由不容置疑
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09-08-13 查看次数:

新闻来源:住房公积金与住房保障网

 
      现在,社会上出现了对经济适用房的质疑与否定之声。这种产权式的住房保障有存在的价值吗?这就需要对它的历程、价值、前景做一个分析。
      历程的启示
      经济适用房随着房改的推开应运而生,大致经历了准备、推开、发展、放缓、重振五个阶段。
      起步时,对住房商品化起着引领作用;推开时,与商品房同处上升通道,交相辉映;发展中,受到挤压后房地产市场便出现过热征兆;遭冷遇后,市场开始扭曲,泡沫渐渐膨胀;重回主流后,市场向理性回归;再起纷争时,人们对住房与房地产的认知,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对市场取向和供应模式的选择进行深层思考。与它起伏波动相应的变化值得好好品味。 
      价值的研究 
      社会上对经济房的质疑与非议不少,大致分为三类:一是批评经济房存在的问题。二是表明对经济房的看法。三是表达主张,力主废除经济适用房。对此应予回答。
      在经济适用房在构建新的住房供应体系的过程中,为说明这个问题,我们来讨论一下与经济适用房,或者说与产权式保障住房相关的几个问题。
      第一、经济适用房与住房保障系统。经济适用房是建立住房保障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我国的住房保障是一个多层次、多形态、多渠道的系统。提供产权式保障住房是其中的一个层次,而且是不可逾越的。因为,若让商品房与廉租房直接对接,势必在供应体系中留下不小的空白(绝非“夹心层”所能包涵),将使很多人被排除在供应体系之外。这明显与改善民生的宗旨相悖,不符合住房保障的基本要求。提供有产权的保障住房是目前世界通行的做法,它与租赁式保障、其他政策扶助型的保障一样,不但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是必然趋势。如先公屋(租赁式),次组屋(产权式)、后购屋(租转产)再特殊人群、再养老等。从住房实物看,或先租后买,或分次付款,或金融租赁,或共有产权等,其走向往往是产权式住房保障。而且,离开了它,住房保障系统难以迅速成长,也不可能形成大的气候。 
      第二、经济适用房与住房市场取向。经济适用房大规模的推行,事实上作出了对市场取向的选择。我国在住房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有两个选项:一是追求自由化的市场。二是追求平稳和谐的市场。选项不同,结果迥异。由于过度的强调了市场化,我国房地产市场,无论是从对应工资水平,形成过高的房价收入比,还是从超过房地产一般均衡价格的膨胀部分,均已显示出不可小视的泡沫。它不仅造成了新形势下的住房难,而且隐藏着对经济与社会的破坏力。面对着危害甚大的房地产泡沫,决不可以简单应对。盲目的金融支持输血,无异于养虎遗患。唯有启动住房保障计划,特别是经济适用房计划,发挥其在市场中的双向调节的作用。既促房价的理性回归,又阻拦房价的过度下滑,才是正确的选择。 
     第三、经济适用房与社会分配调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是重大的利益调整,是施惠于民的善举。这与中央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不谋而合。为克服经济危机,我国将采取措施,调整利益关系,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日益悬殊的局面。首先是调整国民收入一次分配,同时还应调整国民收入二次分配。在此过程中,住房保障均扮演着重要角色。在二次分配中,涉及住房的资源配置和流通、消费,要扭转此中富者愈富、弱者愈弱的趋势,而向社会公平倾斜。经济适用房在其中担负着重要角色。 
     第四、经济适用房与住房发展方式。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完善,必将促进住房产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有两项举措必将采取:一是强化、改善政府干预,使之有效主导资源配置,主导投资建设,主导开发计划,实行集约式的管理。二是培植非营利机构,从组织结构上,除去供应的垄断根基。这将带来生产体制的重大变革,改变产业现状,使之能承担起改善民生、协调发展、拉动经济的职能。 
     第五、经济适用房与启动内需决策。推行经济适用房,是我国启动内需,刺激经济的重要选项。它不仅可以让许多中低收入者和部分中等收入者进入消费者的行列,同时还会促使商品房降价放量。保障房与普通商品房消费的“双龙合璧”是以自主需求为特征的大批量的消费行为,它不同于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行为,它产生的是真实的、持续的消费,可以拉长消费链,带动生产链,其能量不可低估。既可在破解房地产僵局上一展身手,又能在挑战经济危机中建立卓越功勋,成为启动内需,扭转危局的关键之举,其效能将超过已经出台的诸多措施。 
      总之,经济适用房存在的理由不容置疑,我们不应因非议而彷徨,不应因掣肘而犹豫,不应因困难而动摇。必须旗帜鲜明地把这项事业推向前进。 
      前景的展望 
      住房保障工作要上一个新的台阶,必须尽快地订立住房保障法、相应部门法、相关行政法规,形成系统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用法律手段平衡利益,协调矛盾,调节各种社会关系,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各项住房保障措施的推行,提供依据和环境。 
      第一、明确住房保障的宗旨和目标。提高“居住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的认知度。为全面推行住房保障扫清障碍。 
      第二、明确住房保障的基本框架。根据我国的国情,宜选择“保障房与商品房并行供应”的方式。实行“高收入者和中高收入者购商品房,中低收入者和部分中等收入者购经济适用房,低收入者住廉租房”的模式。建立“多层次、多形态、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通过上述制度安排,确立“大保障”的基本格局。 
      第三、界定经济房的性质与功能。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减收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向中低收入者和部分中等收入者提供以售为主,以租为辅的保障住房。较之过去,它的变动在于“扩大范围、降低门槛、减少补贴、意在保护”。这样做不在于给受益者多少补贴,而在于要有效地压缩利润空间,减少购房者负担,使他们免受市场风险之苦。它可以与普通商品房产生良性互动。对于建设一个平稳健康的市场极有好处。 
      在实施中,“删繁就简”以经济适用房取代产权式保障的其它形式。强调在经济适用房中推行“部分产权”,以明晰产权关系,平衡各方利益,体现社会公平,与今后发展相衔接。强调“统一供应政策,规范供应渠道,坚持民主决策,分配公开透明,防止随意变通,实行严格管理”。通过扩大规模,加大力度,切实解决好中低收入者,特别是“农民工”、“新生代”、“八零后”的住房问题。充分发挥其平抑市场波动、扩大住房消费、有效启动内需的功能。 
     第四、强化保障住房的运作管理。要重塑运营主体,通过投资主体、开发主体、市场主体的重组,形成政府主导,非营利机构运作,新型服务组织参与,开发公司承接,健康有序的运行机制。努力构建精简、效能的决策、执行、操作系统。建立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协调力的议事决策机构。按突出住房工作地位的要求,设置政府住房管理机构,优化职能配置。在操作层面,搞好非营利住房保障专营机构和互助合作组织的建设,把住房保障作为长期事业谋划,精心安排投入产出,培植循环机制、积累机制、发展机制,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创新住房保障机制。一是在实务操作上,重点探索经济房“部分产权”,廉租房“改善”,公共租赁房“破题”。 
      二是实行产权式保障与租赁式保障对接,为保障住房从租赁式向产权式演变预留通道和空间(如“先租后买”、“金融租赁”、“共有产权”等)。以减轻保障事业负担,解决更多人的住房问题。
      三是创新租赁制度。实行公共租赁房与廉租房对接,将廉租制度植入公共租赁体系。达到“一石五鸟”的效果:即,无腾退之虞;形成可抵押资产;以长期信贷支撑投资;增加现金流;兼“补砖头”与“补人头”之效。
      将廉租制度建设与租赁体系建设有机结合,通过发放租房卷,实行统一租金,区别补贴的办法,让公共租赁房承担起三个层次(廉租房、经济房、普通商品房)的保障职能,逐步成长为城市住房租赁体系的主干;颁布“租金管理条例”,实行“低税赋、严管理、信息化、可监测”的住房租赁管理制度,为建立成熟的租赁市场奠定基础。逐步创造条件,为“补人头",提供物质基础和制度准备。 
      四是创新保障住房流通方式。建立“政策扶持,个人消费,多项选择,自动生成,,的动态调节机制,让社会各方面及个人参与发展,使住房保障的“变动”、“退出”便捷化。 
      第六、完善住房保障配套措施。创新住房投融资方式,设立城市住房基金,实行中央、省两级财政住房保障补贴制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引入长期信贷,集聚社会资金,吸纳消费资金,放大现金流,形成多元投融资与财政补贴配套的住房资金运行格局。按照住房保障宗旨和目标的要求,针对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抓紧制定财政、金融、税收配套政策。 
     通过舆论导向,协调关系,平衡利益,切实解决“房地产泡沫、资源浪费、新的住房难等三大矛盾;克服“对市场过度崇拜、对现状盲目乐观、对弱者歧视蔓延”等三大思想障碍;破解“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城市发展与保障的关系、住房保障与市场的关系”等三大难点。为住房保障事业的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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