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底控高”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
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07-11-15 查看次数:

信息来源:重庆晨报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市政府颁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为了规范缴存行为,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对缴存单位作出了“保底控高”的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有条件的单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据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单位进行了清理,并逐一发出了整改通知。“保底控高”等一系列政策规定,将进一步保障和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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