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调整购存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
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09-05-08 查看次数:

新闻来源:江南时报

     记者昨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对职工购买存量房提取公积金的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另悉,1-4月,苏州市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04亿,大市范围14.99亿;市区提取住房公积金7.8亿,大市17.97亿。
 
     据了解,本次调整主要取消了须凭付清房款的全额发票或契税完税发票方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将办理“存量房购房提取”的时段放宽到交易资金托管之后,托管的交易资金为房屋成交价格的30%时即可提取。职工可凭《存量房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办理“存量房购房提取”,提取所需的其他材料不变。提取次数仍执行一次购房行为办理一次提取。对于同一套住房在6个月内办理了两次(不含)以上交易托管的,不得按以上办法进行提取。未采用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办法的地区和个人仍按原规定执行。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次调整对职工尽早筹集购房资金、缓解支付压力有着较大的帮助。新政策规定,职工不仅凭托管资金达到成交价格30%之后可提取,同时凭全额付清房款发票和契税发票仍可提取。市公积金中心表示,为防止存量房购房提取中不规范行为,相应作了一些限制,不论凭哪类凭证的提取,提取次数仍执行一次购房行为办理一次“购房提取”;还贷提取仍按原规定执行,购房提取不影响还贷提取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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