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房产信息新规5月1日执行;必须公布建面和套内价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20天内对外销售,售楼处须设公示栏
缴了定金,才发现所买的楼盘连预售许可证都没有;想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节省利息,但是签订了购房合同后,才发现所购的楼盘的开发商不办理公积金贷款……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产生各种矛盾。
类似的情形,今后将不再发生。昨日,市国土房管局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加强商品房预售信息的监督管理。《通知》规定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实行商品房预售信息现场公示达标制度、商品房预售价格明码标价制度、商品房预售开盘信息备案制度。
按照《通知》的规定,开发商在售楼部除了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书,明码标价外,还须进行楼盘是否可以利用公积金贷款等对购房者进行提示。《通知》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执行。
须公布建面和套内价
为了让购房者在下叉前了解楼盘的详细信息,避免日后发生纠纷,《通知》规定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实行预售现场信息公示达标制度。开发商在开盘卖房时,在售楼部必须设立证件公示栏,设立面积和价格公示栏、设立信息查询处,将预售楼盘的信息全部公开。
《通知》规定,证件公示栏须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证》、《开发资质证书》。
在证件公示栏除了三个证书的公示外,还必须设对购房者的《特别提示》。特别提示包括:购房需要注意事项;项目可否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当地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在面积和价格公示栏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拟销售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建面价格、套内价格在售房现场进行公示。
此外,在信息查询处,还须为购房者提供《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报告书》、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及附加协议、设置商品房网上签约或联机备案查询系统、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还应在公示栏内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20日内应开盘销售
个别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捂盘惜售,拉长销售期,以谋取更多的利益。对此,《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20天内对外公开销售,并在开盘前10日内,将商品房预售开盘方案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为了防止楼盘促销的大型活动造成人员踩踏等事故,《通知》规定,开发商在开盘前预售开盘方案应包括开盘时间、可销售房屋数量与预计选房数量的对比、销售方式、促销活动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还应提供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销售委托书。商品房预售涉及大中型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将预售开盘方案向项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