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出台 违法建筑不得出租
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0-12-17 查看次数:
来源:劳动报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公布了28条规定并将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本着鼓励房屋出租的原则,要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办法》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办法》还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对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擅自提高租金、承租人居住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并指出,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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