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8 查看次数:

渝公积金发〔2016〕6号

各分中心、办事处、处室: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精神,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为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购房提供政策性住房金融支持,现就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合规办理贷款

(一)贷款对象

公积金贷款对象为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公积金(含异地缴存的本市或外地户籍职工),在我市城镇购买自有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的配偶,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公积金(含异地缴存的本市或外地户籍职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共同参与贷款(以下简称“参贷”),配偶参贷后视同为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或缴存职工夫妻任一方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再次购房时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成数及额度

1.可贷成数

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成数统一按所购房屋价值的80%执行。

2.可贷额度

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可贷额度为40万元,参贷后缴存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个人最高可贷额度的1.5倍(60万元)。且实际可贷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5倍,借款人家庭月负债(含本次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三)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还款到期最后时限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

二、简化贷款审批要件,明确贷款办理时限

(一)简化贷款申请资料

1.调整单身情况证明方式

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再收取有权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当事人单身情况由其本人签署《单身声明》(见附件1)予以证明。

2.简化收入情况证明方式

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不提供缴存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缴存职工未提供《收入证明》的,视同为同意按本人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

(二)明确贷款办理时限

1.限时完成贷款审批

(1)承办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受理贷款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和相关借款手续办理。

(2)借款人贷款申请未通过系统审核(机审),属于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合并、断缴公积金3个月(含)以内且有补缴记录的,由公积金中心复议审核人员自初审工作人员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提交复议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因其他情形未通过系统审核(机审)的,复议审核人员应通知初审工作人员,要求缴存职工提供纸质材料。复议审核人员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议审核;超过3个月未提供纸质材料的,复议审核人员应按审核未通过进行系统操作和处理。

2.限时完成贷款发放

在收到经核实的抵押资料后,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积金贷款发放。

因资金供应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发放贷款的,贷款抵押办结并经核实后,严格按照抵押资料收到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贷款发放。收到资料时间一致的,按审核通过时间先后顺序安排贷款发放。

三、做好异地贷款工作,明确办理要求

(一)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

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样本见附件2)。

(二)《缴存证明》的核实

异地缴存职工提供的《缴存证明》,根据建金[2015]135号文规定的《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名单》(见附件3)核实其缴存信息。如缴存职工主动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公开的网站、声讯电话等查询方式,应予以受理并据此核实缴存信息。

(三)异地缴存职工贷款审核

异地缴存职工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按贷款复议办理。

(四)其他规定

1.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实际发放后应将结果反馈至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我市缴存职工在异地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收到异地公积金中心反馈的实际发放信息后,应视为该职工拥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2.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贷款逾期的,可按建金[2015]135号文的规定向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提出扣划申请,扣划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四、加强督促力度,做好金融服务

(一)各分中心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加强与承办银行的沟通联系,督促承办银行切实做好公积金贷款的金融服务,落实专门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和楼盘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二)承办银行严禁在办理公积金贷款中向单位或个人附加如强制办卡、存款、买理财产品、配套办理商贷等影响公积金贷款受理的条件。公积金中心收到上述情况投诉反映的,应要求承办银行限期整改。承办银行限期未整改的,公积金中心可停止或限制其继续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直至承办银行完成整改。

五、其他规定

(一)本通知印发前已受理的公积金贷款,原则上按原规定执行。已受理未办结抵押登记的,借款人要求按本通知的规定重新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的,须由借款人本人提出申请。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及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分中心、办事处、相关处室认真做好相关政策及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做好与承办银行、开发企业的衔接与沟通,在执行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总结并予以反映。

特此通知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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