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 存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30 查看次数:

各分中心、办事处、处室,各区县(自治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建金〔2015〕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另就有关事宜补充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调整

从2015年8月26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其中,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1.6%下调至1.35%。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调整

(一)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调整

1.从2015年8月26日起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5%下调至3.2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下调至2.75%。

2.2015年8月26日以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仍执行原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利率。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利率的调整

1.从2015年8月26日起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按《通知》规定调整后的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2.2015年8月26日以前已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利率,按照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的公告》(第684号)规定的两种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1)自起息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年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及上浮比例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2)自起息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发生调整的,于调整当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及上浮比例做相应调整。

以上两种利率调整方式的确定,以发放贷款时签订的《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借款合同》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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